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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签发人:xxk1 发布时间:2012-11-14 09:43 点击量:

中北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党发[2006]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51”文件和省委“三个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七)考核任用和公开竞聘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完善科学规范的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努力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领导本单位(部门)工作的素质、能力和水平,结构合理、政治坚定、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管理我校所有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第五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在管理、教学、科研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勤于学习善于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七)身心健康。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干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三年以上正科级任职经历。对于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教师和干部,要求具有三年以上基层管理工作经历,但对科级岗位任职年限不作硬性要求。

(二)提任正处级干部,应当在副处级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对于具有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教师和干部,要求具有三年以上基层管理工作经历,但对副处级岗位任职年限不作硬性要求。

(三)提任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各学院院长,教学、科研、研究生、学科学位、重点实验室等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

(四)提任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两届,即男性年龄在52周岁,女性年龄在47周岁以下;提任正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即男性年龄在55周岁,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提任处级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且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六)提任共青团工作岗位的处级干部,其工作年限和科级岗位经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七)加强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八)提任处级领导职务要严格把握条件和资格,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能破格一级。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任用: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三)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者;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第三章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方式方法,要充分发挥民主,引入竞争机制,坚持考核任用和公开竞聘相结合。无论考核任用还是公开竞聘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第十条 党委职能部门的处级干部实行任命制,行政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工会、校团委的处级干部实行选任制。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是:

(一)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

(四)酝酿;

(五)讨论决定;

(六)公示及任职前谈话;

(七)发文任职;

(八)须报请上级部门备案的干部,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推荐方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和个人自荐。

(一)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是指党委根据配备处级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资格、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处级干部人选的活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处级班子换届时,按班子职数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1、民主推荐学院处级干部,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参照执行)

① 学院全体处级干部;

  ② 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

  ③ 学院工会、共青团负责人;

④ 全体科级干部;

⑤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

⑥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民主推荐学校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

①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② 各学院、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③ 正高职称人员;

   ④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民主推荐的程序

1、组织部门制定民主推荐方案;

2、召开书记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民主推荐方案,民主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

3、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民主推荐方案,民主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

4、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5、无记名填写推荐票;

6、按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7、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五)组织推荐。是指由校党委集体研究直接确定处级干部考察对象人选的推荐方式。组织推荐必须在处级岗位出现空缺时进行,且仅限于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干部人选。

(六)个人推荐。是指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以署名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党委推荐处级干部人选的推荐方式。党委要对呈送的个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被推荐人选,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后,个人推荐的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七)个人自荐。是指学校以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处级干部时,符合规定条件和资格的教职工按照学校公布的岗位自愿报名。

第十三条 考察

{C}(一) {C}{C}确定考察对象的要求:

1、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且排列在前面的人选,方可作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少于推荐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能列入考察对象范围。

2、确定考察对象要注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应在民主推荐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情况,对本次民主推荐结果、以往推荐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班子成员意见、岗位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由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

(二)考察工作要求:

1、考察处级干部必须依据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职责要求进行。

2、考察处级干部要坚持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选任考察相结合,既要看民主推荐票数,又要看历年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情况,全面考察处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防止考察失真失实,防止“带病提拔”。

(三)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党委组织部和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建议方案,向书记办公会汇报。

(四)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1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校级主管领导;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

  3与考察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五)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六)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凡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七)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由党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资格,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四条 酝酿和讨论决定

(一)酝酿

1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的内容和材料,需经书记办公会讨论酝酿。

2、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在确定副职之前,应当征求正职的意见。

(二)党委召开讨论处级干部任免会议的要求:

1、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到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方式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会议原始记录要存档备查。

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在重大问题上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4、党委有关处级干部任免的决定,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应当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不研究;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研究;党委成员到会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不研究;群众意见大的和问题还没有核实的不研究。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以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四)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领导职务的任免,应按照规定事先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并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任职

(一)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任职的处级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新任处级干部试用期制度。

1新提任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在同一岗位主持工作的副职晋升为正职不再设试用期。

2处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

3、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门负责进行考核。通过本人述职、个别谈话、民主评议等形式,重点考核对试任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并全面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正式任用的依据。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通过之日算起。实行试用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确定试用之日算起。

(四) 党群系统处级干部任免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以校党委名义发出任免通知,行政系统处级干部任免文件由校长签发,以行政名义发出任免通知。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校党委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正职一般由校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副职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谈话。

第四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都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实施。

(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学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要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专业性较强又十分紧缺的处级空缺职位,本校无合适人选时,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五)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答辩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六)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单个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该职位的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研究决定竞聘职位;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竞聘答辩、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

(五)确定考察对象;

(六)组织考察;

(七)酝酿和讨论决定;

(八)公示、任职前谈话、发文任职;

(九)根据需要,报请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级干部管理

第十八条 校党委对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全体干部进行监督。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履行对处级干部的管理工作;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协助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党政机关任职的“双肩挑”干部,每学年上课时数不超过60学时;在学院任职的“双肩挑”干部,应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

处级干部班子及其成员的学习、思想、工作、组织、作风、制度建设;考核、奖惩、待遇;教育培训、纪律监督以及调动、退休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级机构及处级干部职数的控制,各单位、各部处室处级职数的配置,由校党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处级干部考核制度,干部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和届中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领导考评与单位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综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和管理,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上任前的干部、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干部考核不称职和年度考核排在后面的干部,都要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和新任处级干部一年试用期制。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处级干部每届任(聘)期三年。任(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正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在新任岗位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允许参加新岗位的竞聘。

第二十八条 对年满58岁的男性处级干部和年满53岁的女性处级干部实行岗位离任制度。离任后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人意愿,安排适当工作。对担任校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处级干部,岗位离任年龄可延至党委、纪委换届或到退休年龄。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到龄退休制度。处级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人事处通知组织部,组织部通知本人。本人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去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需要谈话时由组织部安排。

第三十条 坚持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单位的同一职级岗位任职时间满 6 年以上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对象包括职能部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

(二)干部交流轮岗可以在机关与基层之间、机关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同时积极推进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第三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指使、暗使他人进行干预或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免职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经党委决定任命(聘任)新的领导职务者;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换届后,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

(四)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不胜任现职,政绩较差者;

(六)以权谋私,违犯党纪国法,受到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处分者;

(七)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轮岗决定的;

(八)因脱产学习、进修、出国等原因,离校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

(九)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在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

(十)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五条 辞职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责令辞职除外)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自愿辞职,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处级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指党委根据处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六条 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要求重新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八条 奖惩

对处级干部在任期间工作实绩突出的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晋级晋职。对玩忽职守、渎职、犯有各种错误、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处级干部的奖惩要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奖惩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条 待遇

处级干部在任期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岗位的政治、工作和生活待遇。免职、降职、辞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新任岗位职级待遇。离任处级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安排非领导职务,承担适当工作,享受相应待遇:

(一)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实职的;

(二)正处级任职九年以上或正、副处级任职合计十二年以上的或副处级任职十二年以上的。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与监督的规定,遵守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各项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通过非正常渠道要求提升身边工作人员以及下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和考核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和其他机密;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实行有效监督。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对干部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四)建立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五)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六)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中共华北工学院委员会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监督工作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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