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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大学生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签发人:田海燕 发布时间:2012-11-21 15:0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个人荣誉称号分为: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校长奖章;校长奖章的评选办法另行发文。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通报表扬”

一、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有突出表现;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实际行动;

三、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有突出表现;

四、学习刻苦,目的明确,有突出成绩;

五、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认真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通令嘉奖”

一、在某学科有独到见解,在国内外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取得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设计开发出高水平的新产品,或获得技术专利;

三、为学校工作的开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创造了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维护安定团结,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

六、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受到相关部门表扬;

七、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科技文化活动并获得优异成绩;

八、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文体或其它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九、在其它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三好学生”

一、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集体,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学习成绩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且当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国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理论素质分在80分以上;

三、身心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文体创新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四、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20%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思想品德好: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集体,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诚信,遵章守纪;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

二、上一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对工作尽责尽力,任劳任怨,各方面能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工作成绩显著;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且当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国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专业理论素质分8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文体创新素质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五、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的前20%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优秀毕业生”

一、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且必须有一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内荣誉称号只算一项。

二、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专业理论素质分在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三章 评选时间、比例及要求

第八条 通报表扬和通令嘉奖根据需要,随时给予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9月—10月评选;毕业班学生只评“优秀毕业生”,在每年5月—6月评选。

第九条 “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不限制比例,达条件者均可获评;“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选人数的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选人数的2%;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

第十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受学业警告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内每人只可获取一项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办法,组织本学院学生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后初步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

三、学生工作部(处)将校级公示后的评选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向国家和省推荐的优秀个人,应从校优秀个人中产生。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通报表扬”、“通令嘉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设立院级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在评选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获奖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9月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