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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签发人:田海燕 发布时间:2012-11-21 14:57 点击量: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管理职责,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文件精神和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内容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毕业确认、不良贷款催收与处置、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根据相应职责开展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各学院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学院负责贷后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组织及经费保障

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为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供相应的场所和设备。为切实保证工作效果,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拨一定经费支持各学院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四、贷后管理工作

1、诚信教育 各学院在学生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和还款协议、毕业离校等环节要开展贷款知识讲解活动,详细解读贷款合同,明确贷款义务,大力宣传个人征信系统的约束作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通过政策宣讲会、思想交流会、征文、演讲等多种形式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做到诚信教育工作普及化、经常化和多样化,促使贷款学生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

2、信息建档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贷款学生的信息建档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每年组织和提醒贷款学生在系统中维护更新家庭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学籍信息和就业信息等数据,确保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和及时畅通。

3、毕业确认 各学院要在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安排下,及时组织校园地助学贷款毕业学生签订还款协议,详细讲解还款流程;组织和提醒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

4、贷款催收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安排,积极做好校园地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提醒和贷款催收工作,要通过同学、校友录和网络等渠道,多方联系、查找贷款逾期毕业生,督促还款。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协助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五、提前还款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归还还款,并为提前还款学生提供积极协助。

六、贷款展期

贷款学生因继续升学深造而无力及时归还贷款的,要按照学校和学校的安排,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报经办银行批准。材料不全和逾期不报的,不予办理。

七、贷款违约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1、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2、贷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擅自退学离校且拒绝与学校联系的;

4、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5、贷款学生毕业时未能或拒绝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

6、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还款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八、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

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贷款,学校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3、缓发其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针对拒绝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

4、联系已就业学生单位,请就业单位协助催收,联系未就业学生家庭,请家长协助催收;

5、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经办银行,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九、不良贷款的催收

学校和各学院对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定期进行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方式与学生本人、家庭和就业单位进行联系,督促其归还贷款。

十、工作考核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校教职员工全员参与,共同促进毕业生诚信还贷的良好氛围。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和班主任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与便利条件,积极参与逾期贷款催收。

2、院学生资助工作日常管理情况(宣传教育、贷款审核、档案管理、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助学贷款还款率和贷款催收工作效果将纳入年度学生工作考核指标,工作成效显著的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工作成效差的将削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