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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签发人:陈靓 发布时间:2015-09-10 17:02 点击量:

中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按照招生规定经学校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五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二条 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以一学年为期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学习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四)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五)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屡教不改者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研究生院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需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如逾期半年未办理手续者,视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愿意继续完成论文的,可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