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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

签发人:陈靓 发布时间:2015-09-05 10:18 点击量:

中北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

(校教[2005]24号)

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我校在本科学生中实行学分制。

一、指导思想

教学管理上,要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按照因材施教的教学规律,打破学年制的统一培养模式,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选择课程、选择专业方向。对其中成绩优异者,创造选学辅修专业及跨大类辅修双学位的条件,使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对学习困难的学生,可实行重新学习延长学习年限,使其完成学业;实现培养人才模式的多样化。做到“活”而不乱,“严”而不死,形成“活化过程管理,强化目标管理”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二、课程设置与分类

课程由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学科基础教育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三部分组成,按照课程地位分为三类:

1.必修课:指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和学科基础教育课程中同一学科大类的必修课程。

2.限定选修课:指学科基础教育课程中同一学科大类所包含的不同专业的前修课程和专业教育模块课程。

3.任意选修课:指公共基础教育的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跨学科专业概论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中拓宽知识面和专业基础知识的课程。

三、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1.学分

学分是用来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数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由理论课程学分,实践环节学分和创新学分三部分组成。

(1) 理论课程学分:以课程教学时数为依据,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 实践环节学分:实习、实验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按每周1学分计算,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按16学时折算1学分。

3)创新学分:见《中北大学创新学分培养方案》

2.成绩考核与成绩评定

见《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四、课程选修

全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类。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1.学生按本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修读全部必修课程。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不得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最低的必修课学分数。

2.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原则上按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程。从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可在学生所在学院和专业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加选与必修课程不相冲突的其它选修课程。选课时,按照培养方案不修完先行课不能选修后续课;在选修和必修课时间安排冲突时,优先保证修读必修课。

3.从第二学年开始,学有余力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经申请并批准后,可另选与主修专业不同的辅修专业或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大类的双学位专业。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修满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且能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班可单独开班学习,也可跟班学习。选课程序参照《中北大学主辅修管理办法》和《中北大学双学位管理办法》。

.免修:对于学习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政治思想品德类课程、体育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除外),应于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415周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学生所在院审核学生能力后报教务处。免修考试随正常考试进行。

5重考:课程考核后不及格,可申请跟本专业低年级重考, (任选课不及格可另选其它课程)。各学院学生在开学第五周到所在院办理重考手续,由各学院教学科第七周报学籍管理科、评估与考试中心。重考后考核及格,记分时注明“重考”字样。学生对考核及格但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申请重考,该门课程的成绩可按其中的高分登记。

五、跨专业或跨年级修读课程

1.可采取跟班学习和自学两种形式,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院学教学院长审批。报名条件为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2.5)以上,跟班学习必须保证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申请时说明具体上课时间。一经批准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2.学生所在学院汇总结果后于第3周分别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评估与考试中心备案,教务科负责通知有关教师。

3.考核随相应专业和年级的正常考试进行,如有考核冲突,可申请缓考,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4.跨专业或跨年级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跟原年级修课处理。

六、受学业警告编入下一年级学生的有关规定

1.受学业警告编入下一年级学生首先必须保证不及格课程的学习,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参加原年级的部分或全部课程的学习,考试随正常考试进行,如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复考。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不及格课程学分记入学业警告的学分数中。

2.编入下一年级学生在一年内如完成了两个年级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全部及格,可提出申请跳回原年级学习。

3.受学业警告申请跳回原年级学习的截止日期为每学期第五周前,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