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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签发人:陈靓 发布时间:2015-09-09 15:18 点击量:

中北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包括:中北大学所有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产业、住宅等各类用地。

第三条 学校土地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中北大学土地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学校土地。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土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土地使用的审批;

(二)处理学校土地使用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事宜;

(三)处理与学校相邻单位的土地边界问题,确保学校土地完整;

(四)负责学校土地档案资料的整理、登记、归档。

第六条 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档案馆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学校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主要负责校园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征用土地的审批手续;

(二)后勤管理处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学校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处理学校土地纠纷、乱搭乱建和土地的周边巡查等工作;

(四)档案馆负责学校土地档案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土地的使用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租、转让和买卖学校土地,不得擅自在校内开挖土地、堆放杂物、毁坏环境或在土地上搭建构筑物。

第八条 规划建设用地。因规划建设需要使用学校土地,必须依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由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规模等,并提出论证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临时建设用地协议。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含2年)。期满后,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拆除,归还用地。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拆除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在使用期内,若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条 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

(一)临时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北大学临时建设用地审批表;

(三)主管校长批准;

(四)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临时建设用地协议。

第十一条 管网建设用地。管网工程要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设计与施工,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网的利用率,在学校土地内铺设地下管网,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网络等,用地单位必须办理管网建设用地手续,并在工程完工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提供管网竣工图。

第十二条 管网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

(一)管网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北大学管网建设用地审批表;

(三)将施工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建设与校园规划办公室备案;

(四)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管网建设用地协议。

第十三条 人防建设用地。人防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租借管理。学校土地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对外租借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与学校签订租借协议。

第三章 土地档案与土地权籍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档案是学校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归档。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宗地图、地籍图及各种土地协议书全部存放学校档案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归为己有,更不得用来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 档案馆对土地资料实行专人、专柜管理。需借用学校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借用土地使用权证联系单,方可在档案馆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并由档案馆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且加盖档案馆公章;确有特殊需要借用原件者,需由主管校长审批。借用土地使用权证的有关人员要妥善保管并按时归还。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更新校园土地管理数据信息资料,及时修订土地资源信息,为学校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使校园土地管理更加科学和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追究其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学校收回其使用或占用的土地,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开挖土地、堆放杂物、毁坏环境或在土地上搭建构筑物的;

(二)擅自将批准作为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产业等非经营性用地改作生产经营或其他有偿服务等经营性用地的;

(三)未经学校授权,擅自签订有关学校土地权属方面的协议的;

(四)未按照土地档案管理要求,滥用和丢失土地档案资料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第十九条 租借学校土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改变租借土地用途或转租土地的,学校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予以终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