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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签发人:陈靓 发布时间:2014-05-13 15:18 点击量: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项目与采购物资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北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北大学校办
2007年3月23日印
共印50份
附件:
中北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北大学的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项目与采购物资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北大学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置招标委员会、招标组织单位、招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
(一)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及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全校有关招标工作政策、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领导;审查资金投入和负责招标工作咨询;监督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审查批准招标结果及受理投标投诉和处理纠纷等事宜。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 招标组织单位主要负责编制招标文件、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并组织招标评标。我校招标组织单位规定如下:
1、基建工程项目由规划办负责;
2、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的购置以及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赁或承包的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3、维修工程及公寓物资招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4、图书的招标采购由图书馆负责,教材的招标采购由教材管理单位负责;
5、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招标由其自主负责。
(三)招标专家库是由相关专业的副高职称及其以上的专家组成的、负责向招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专家群体。专家名单由各单位推荐,经学校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招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人、招标项目具体负责人以及技术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标、议标并最终形成中标结论。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在中北大学范围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
(一)基本建设项目:指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 一次性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等供货厂商较多、数量在20台(含20台)以上的通用设备;
(三) 成批采购同类设备、图书、教材、粮油等物资,购置总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四) 综合购置项目(如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防火防盗系统等),其购置总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五)学校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赁或承包;
(六)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以不采取招标,由招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厂商共同进行商务谈判。
(一) 涉及国家机密或安全的;
(二) 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三) 对学校在短期内已经完成的招标进行续标(不重新组织招标,仍按照本办法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四) 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八条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招标组织单位会同纪检委、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进行的条件:
(一)招标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招标书必须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向外发布;
(三) 招标应确定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后才能进行。
凡不能满足以上任意一条者,招标应改期进行。
第十条 学校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采用特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完成此项工程和供货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第十三条 设标底的工程招投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个;不设标底的工程招投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五个。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组织单位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
第十六条 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投标方应标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三)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四)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视为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投标方少于三个的,招标方可改为议标或商业谈判。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学校纪检委、监察处和审计处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当众开封唱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各负其责:
(一)审计处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情况;
(二)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正,有无违纪情况;
(三)财务处负责确保资金在预算范围内;
(四)国有资产处负责监督整个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招标过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五)使用单位负责确保投标人的应标方案满足现实可行性;
(六)专家组主要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论证和审查标书技术条款,并对技术论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四条 议标中对于公司资质、财务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评标完毕后,按照票数依次确定中标方和备标方,并当场宣布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在评标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方只宣布中标结果,不解释落标原因。评标委员会在当场和事后都不得透露对投标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立即报学校招标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中标方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三日内与招标方使用单位联系并进行签订合同等后续事宜。如三日内中标方未与招标方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方有权更改备标方为中标方进行招标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签订,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如发生纠纷,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三十条 合同审查。对招投标项目的合同要严格审查。重大合同签订之前,需要送审计部门审查的,必须送审计部门审查。由于项目变更需要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学校招标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中标方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第三十二条 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标委员会成员和技术专家负责检查验收。财务处根据招标委员会的招标记录和有效合同付款;需要送审计部门审查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
第五章 违纪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由纪委、监察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评标委员应取消评标议标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议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对其单位负责人予以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除学校规定的招标组织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招标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向学校招标委员会、纪委、监察处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