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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签发人:田海燕 发布时间:2012-11-21 10: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的有关精神,着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指导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引路人,承担着教育、管理、服务三大教育职能。

第三条 辅导员的类型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两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组织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重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指导班风、学风建设

1、经常性地开展创新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各类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积极培养和使用学生干部,重视发挥学生骨干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学生党支部、团组织、班委会建设。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3、指导学生的学习。组织多种形式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完成学习任务。

(三)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1、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2、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评优奖励、学生资助、就业指导、军训等各项工作,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高效优质的教育、引导和服务。

3、积极与学生家长联系,互相沟通情况,为因材施教、因势利导提供依据,积极向校、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认真做好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及学院的文件、通知、会议精神等的传达工作。

(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积极开展学生工作的调查与研究,探索新时期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第三章 配备和聘任

第五条 辅导员的配备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在专职辅导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按师生比1100的比例设置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必须带班,专职辅导员带班四个,兼职辅导员带班两个。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比例不低于70%

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聘由学校核定编制,并由各学院聘任。

第七条 辅导员来源

(一)直接引进符合相关任职要求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任专职辅导员;

(二)离任处级干部任专职辅导员;

(三)选拔优秀研究生任兼职辅导员;

(四)从优秀教师、干部选拔兼职辅导员:

(五)新引进专业教师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兼做辅导员两年以上。

第八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章 培训、待遇和发展

第九条 设置辅导员岗位津贴、绩效津贴。

第十条 根据辅导员的工作年限、经历与实际表现,经考核优秀可享受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级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培训基金、学生工作科研基金,加强辅导员培训,提高辅导员素质,鼓励辅导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生工作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可同时参加专业职务评聘和一般管理岗位评聘。参加评聘的辅导员应符合学校有关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在教师系列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解决专职辅导员的职称问题。中青年教师晋升专业职务时,一般要有担任两年以上的辅导员经历。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备案,跨学院调动必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各部门、学院不得随意调动辅导员。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专职辅导员必须任职满四年、兼职辅导员任职满两年方允许转岗。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学期授课学时数不得超过40学时。

第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统一部署,根据考评办法,结合本学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学院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考评结果将作为聘任、津贴发放、职务晋升、先进评选的依据,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辅导员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进行诫免谈话;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调离辅导员岗位。因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工作失误,调离辅导员岗位,追究本人责任。

第十九条 专兼职辅导员考评参照《中北大学辅导员考评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学院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191日起执行,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