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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第十期

    发布时间:2022-07-04 阅读数:

    56.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57.《条例》对开展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有何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58.《条例》对开展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有何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59.在信访工作中何种情况下可以受到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0.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应如何处理?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61.信访部门在何种情形下启动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2.信访部门应如何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63.信访部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64.有关机关、单位应如何对待信访部门提出的“三项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65.《条例》对信访部门年度报告信访情况有何规定?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