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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通知

签发人: 发布时间:2020-09-18 11:25 点击量:

中北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根据《山西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依法依纪;坚持积极稳妥;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凡属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应依法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第七条 校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员变动、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内表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施民主管理,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人才队伍建设,老干部工作,群团工作,统战工作等情况;

(七)联系服务群众,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八)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事项。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年度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党组织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员变动、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内表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施民主管理,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

(五)群团工作情况;

(六)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接待来信来访,听取、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八)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考核奖惩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事项。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文件、会议等方式公开;适宜在校内公开的,通过文件、会议、公开栏、宣传栏、校报、校园网等方式公开;适宜向校外公开的,通过门户网、新闻发布会、校报、新媒体等方式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校党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目录清单》,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时限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机关部门可参照《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目录清单》制定本单位及所辖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

(二)内容审批。对于党务公开一般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各机关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开;对于校领导班子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事项,须由各机关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务公开事项由本单位书记负责签发;如有必须在全校范围公开的事项,应报请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实施公开。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清单进行。对列入目录清单的事项,按规定适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校党委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校党委批准,报校党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四)收集反馈。各级党组织应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五)归档管理。各级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党员、群众可按有关规定向各级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各级党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可以公开的,各级党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对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应实行预公开制度。决策前,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或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对将要决策的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进行预公开。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预公开后,应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决策事项,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事项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事项要在学期初、学期末定期公开;具有动态性、阶段性的事项按进展情况分期公开;结果等总结性内容、过程等临时性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第一时间即时公开,最迟不得超过党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要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校内公开;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面向校外公开。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单位和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监督检查、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书记组成。主要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党务公开工作规定、办法;研究确定学校党务公开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对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对相关部门给予奖惩等;组织召开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协调会议,研究落实学校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工作方案以及有关具体事项;负责上级部门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检查的组织、筹备、协调、接待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校纪委工作人员、教职工、学生党员代表组成。主要职责:对党务公开计划、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务公开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间是否及时以及党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党员、群众对公开的结果是否满意等事项进行检查;组织党务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接受并处理有关党务公开的投诉。

第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设立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信息的搜集整理、报送及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校党委书记为校级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别为学校和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与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机关部门每年9月中旬,将本单位上一学年的党务公开工作总结,报送校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其中各机关部门先报机关党务、行政党委,由机关党务、行政党委集中报送校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二)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0月中旬召集一次会议,对全校各单位上一学年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每学期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四)学校把党务公开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校党委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不按时执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北大学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党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目录清单》

 

 

 

 

 

 

                                                                                                                   中北大学党办校办                           2018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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