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北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北大学(原华北工学院),英文名称:“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院校代码:101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
第三条 中北大学是一所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山西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的前身是1941年八路军总司令部在太行抗日根据地创办的我党我军第一所兵工学校——太行工业学校,历经太原机械学院、华北工学院,200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中北大学。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全日制在校生28000多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近3000人。设有10个学院及研究生院、后备军官教育学院、软件学院等教学机构。现有4个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博士点2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0个,硕士点7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6个,本科专业65个(其中国家管理专业9个)。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资格、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16个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授予权和12个专业的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拥有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省部级重点学科15个。学校拥有国家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负责中北大学的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不录取;“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本校规定有关专业不录取;“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本校规定所列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并且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并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确定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否则予以退档。江苏省对进档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同时学校不开设藏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十五条 体育类社会体育专业要求男性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60米,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六条 美术类艺术设计专业使用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音乐类音乐学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只招收声乐表演(美声、民声)、键盘乐器演奏(钢琴、手风琴)、管弦乐器演奏(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长笛、短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圆号、小号、长号、中音号、次中音号、上低音号、大号、打击乐、萨克斯)和中国乐器演奏(二胡、高胡、板胡、琵琶、扬琴、阮、竹笛、笙、唢呐、古筝)方向考生;考生文化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无统考省份除外)应达到相应批次控制线,同时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考生必须取得我校音乐学专业校考合格证书,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校考省份即校考成绩)和所报志愿择优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中北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中北大学毕业证书;符合中北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中北大学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综合素质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以及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以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中北大学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中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
邮编:030051
电话:0351-3922280 3924418(传真)
http://www.nuc.edu.cn
E-mail:zb@nuc.edu.cn
中北大学
二○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