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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校人字[2004]11号

签发人:xxk1 发布时间:2012-11-16 15:46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博后站”)的建设,吸收国内

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校发展,培养大批年轻学术带头人,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博士后的经费来源,博士后分为三类:

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

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三、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三类博士后在我校所享受的待遇和履行的义务基本相同。

第二章 申请资格、申请手续及审批手续

第三条 凡在我校兵器科学与技术、仪器科学与技术两个学科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的均可申请招收指导博士后。

第四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博士,均可向我校申请做博士后(超龄人员需国家博管会特批)。

第五条 为了鼓励人才和学术交流,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进校内相同一级学科的博后站做博士后。

第六条 申请进入博后站的人员,可随时向我校有关博后站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人简况,博士论文答辩时间、简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如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以及能反映申请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配偶及子女的基本情况等。

2、对于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人须提供原所在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

第七条 各博后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来校进行面试(学校报销来回路费)。

面试由拟招收博士后的院(系)组成有2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参加的35人的面试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审核,择优录用。

通过面试的申请人,须与我校签订有关协议书。

第八条 对同意录用的申请人,院(系)将申请人的下列正式材料报人事处:

1、《博士后申请表》(包括两位本学科领域内的专家推荐信)一式3份;

2、《中北大学录用博士后考核及审批表》1份;

3、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或由研究生院提供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各一式3份,如申请时尚未拿到证书的,进站后一定要补交证书复印件;

4、《体检表》1份(学校报销体检费);

5、《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3份;

6、《身份证》复印件2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

8、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有独生子女者)复印件2份;

9、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做博士后,在《博士后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须有原工作单位同意并注明出站分配去向的意见;

10、协议书4份。

凡上述材料不要求提供原件者,面试时须带原件备查。

第九条 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进站,除按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有关学历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博士后的入站申请经报国家管委会批准后,由人事处发录用通知书。

第十条 已经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者,博后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博士后凭《中北大学录用博士后通知书》和《中北大学博士后入校通知单》到人事处和院(系)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院(系)办公室协助博士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入校手续。

各相关院系应向进站的博士后宣传有关规定,经人事处授权与博士后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协议书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内容、目标、期限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协议书一式3份,人事处、博后站所在院(系)和博士后各持有1份。

第三章 科学研究工作考核及工作期限

第十一条 博后站应根据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建立由博士生导师担任组长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5名教师组成的博士后指导小组。指导小组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外,还应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使其尽快适应工作。

博士后所在学科、院(系)、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实验等条件,并视情况配备助手。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课题应力求与各博后站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相结合,首先由本人提出研究计划,经博士后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送主管博士后工作的系负责人审批,再报人事处备案。

博士后进站1个半月内,必须完成科研开题工作,并向所在流动站作开题报告,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一式3份,指导小组、博士后本人、人事处各1份。

第十三条 各博后站应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管理和指导,鼓励博士后独立开展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提高独立研究能力,创造优秀的科技成果。

各博后站要对进站满一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组织博士后向所在课题组或学科作学术报告,听取全面的工作汇报,审核《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并送交人事处。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博士后科研工作计划书》进行工作者,可以劝其退站。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积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者应于当年的310日以前或910日以前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报人事处。如获批准,其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使用。

科技处要积极指导博士后争取校外其它科研项目和经费,用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做科技成果鉴定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中北大学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须以中北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等,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院(系)和人事处批准,可出国(境)参加不超过3个月的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考察或实验工作等活动。出国(境)须到人事处按照在职人员短期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未经批准,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者,所在院(系)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经人事处与所在院(系)商讨后,对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站处理,并要求其按协议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关责任。所在院(系)要协助退站博士后配偶办理回原单位工作和临时户、粮关系迁移等手续,并督促其限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第一站期满后须出站选定工作单位或转到外单位博后站做第二站博士后。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协议书规定的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院(系)和人事处审核同意,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可提前3个月出站。

如果在站两年不能完成科研课题,需推迟出站时间者,本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院(系)和人事处审核后,报上级部门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的费用原则上由所在课题组支付。

第十八条 在站工作期间,如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流动站应终止其工作:

1、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者;

2、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积6个月以上者;

3、事前不向指导小组和院(系)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连续15天以上者;

4、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时不按时返校者;

5、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经教育无明显改变者;

6、其它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经人事处批准后劝其退站,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对退站后的博士后,从批准退站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停止使用研究费用;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者,其资助金不能带走;不颁发《博士后证书》;根据做博士后前的情况,按博士毕业生或第一站博士后分配工作或退回原单位。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以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和使用:

1、按国家计划资助指标划拨给我校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财务处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2、国家计划资助招收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其工资统一由学校支付,学校负担2篇国外或4篇国内论文版面费,研究工作的费用由课题组提供。

3、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进入我校作为博士后人员,其工资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本人向我校提供原单位的工资证明。凡低于我校在站博士后工资标准者,由学校补足差额部分;高于我校在站博士后工资标准者,按原工作单位的标准执行。

4、学校按已招收的博士后人数,提供博士后管理费等经费,由分管职能部门掌握使用。

5、对于未用完的科研经费,博士后出站留校,可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出站到校外工作,经费不能带走,统一归入校博士后科研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博士后属于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基本同等的待遇。

1、学校每月发给博士后酬金4000元(含工资、补贴、岗位津贴等)。

2、博士后享受公费医疗。

3、博士后按我校正式职工的收费标准交纳水电费、住房和家具租金。

4、博士后从到我校报到工作之月开始起薪,原则上满24个月停发其工资。

5、博士后与我校教师一样,可以申请科研奖励,享受我校科研奖励待遇,以我校发表的文章获得与教师相同的奖金。

6、对在站期间办理留我校工作手续的博士后,按我校引进博士的待遇执行,给予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和岗位津贴等。

第五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及生活设施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落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两地迁出、迁入有关证明和《中北大学博士后到校通知书》到校保卫处办理落户手续;出站时凭有关介绍信及《中北大学博士后离校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太原市外工作的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博士后流动,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凭两地迁出、迁入有关证明、山西省人事厅出具的《入户证明》和我校的《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到校保卫处办理暂住手续,暂住期一般为2年。其子女入托、入学可凭《中北大学博士后到校通知书》、《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到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办理借托、借读手续,待遇与我校教师子女相同;离校时凭《博士后离校通知书》随博士后转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负责博士后配偶的安置。对于配偶没有工作的,学校发给其生活补贴每月5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供的博士后专用住房,供本校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由房管部门根据招收计划统一安排住房,集中管理。博士后进校时由所在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住宿、生活等事项。住房80平米以上、电话、电视、冰箱和家具等生活用品归口后勤管理处统一配置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结束科学研究工作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必须及时从博士后住房迁出,并向房管部门办清有关手续。如不按时迁出,从博士后出站的第二个月起,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出站考评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完成科研工作计划书所规定的任务,可向所在的博后站提出出站书面申请。一般应提前3个月提出并准备出站有关材料。

出站评审工作应于期满离站前一个月进行。申请人应将《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按标准格式撰写)、《工作总结》、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成果及目录等有关材料送交所在的博后站进行出站评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资助和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博后站方能批准其出站的申请。

1、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同行专家认可的国内外权威刊物上;或者有2篇及以上论文被“三大索引”引用。

2、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的参加者(排名前9名);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排名前5名)或获2项地市级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3名);或获省部级及以上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获2项国家专利的主要成员(排名前3名)。

同时要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并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此外,博士后若从事工作量大、应用性强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博后站审查,报人事处特批出站。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评审费参照我校博士毕业生答辩费用,开支标准由学校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博士后不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评审书》一式2份;

2、《博士后研究成果评议书》一式2份;

3、《博士后研究报告(精装)》3份;

4、博士后期间工作总结1份;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5份;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须附上接受单位的接受函)一式5份;

7、《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接受单位的委托评审函(一式2份,留校者可不提交);

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博士后基金者交一式2份);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后留校,或到国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的,可在出站前后2个月内申报评审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学校于每年的六月左右受理评审)。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我校相应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例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后,出国或到三资企业工作,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服务和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外事办、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华北工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博士后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归口人事处。每站须有1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博士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调动合作导师和院(系)招收博士后的积极性,对合作导师比照指导博士生计算工作量并发放酬金,给予院(系)管理费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凡有特殊情况,由人事处报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