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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签发人:田海燕 发布时间:2012-11-21 15:21 点击量:

为建立大学生成才服务和保障体制,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综合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家庭经济拮据,在校生活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服务获得一定报酬,从而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保障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二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扶贫扶志”的理念和“助困、育人、建校”的原则,重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品格,从而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勤工助学申请者必须是具备贫困生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责任心的我校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大学生。

2、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通过班级向所在院学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院审核后推荐到助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助困办),助困办根据给各院分配的岗位审批确定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被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签订“中北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上岗协议书”,并参加助困办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

2、有两门以上课程重修者;

3、有严重铺张浪费行为者;

4、在一个月的劳动考评中三次不合格者;

5、弄虚作假者;

6、其它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则者。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危险劳动。违反此条规定者,责任自负。

第八条 学校不提倡学生到社会上参加服务性勤工助学活动,如本人执意参加,一切责任自负。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已获得审批者,优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者,根据《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学生工作领导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