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校长奖章”是学校给予在校大学生的最高荣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平均成绩达80分;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的前10%,;
二、曾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国家英语四级分数在425分以上(含425分);
四、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无处分。
第四条 提升条件
一、自强不息、艰苦奋斗,有突出表现;
二、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并获得过全国或省级科技竞赛奖,以主要负责人身份在国家教育部等单位举办的五项赛事中获奖;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有突出创新成果;
三、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或体育等活动并获得过全国或省级奖励,有突出成绩;
四、学术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在核心学术期刊或报刊上发表过文章,或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五、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
六、甘于奉献,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有突出事迹。
第五条 满足第四条并符合第五条中的任一款可参评“校长奖章”。
第三章 评选时间、比例及要求
第六条 “校长奖章”在每年9月—10月评选。
第七条 “校长奖章”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宁缺毋滥。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院级推荐: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确定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二、校级评选:学生工作部(处) 组织评委对“校长奖章”推荐候选人进行集中评选,初步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经核实不符合条件者直接取消,缺额不递补;
三、学生工作部(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选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校长奖章”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奖章,并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之外,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获奖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