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2014〕2号
关于印发
《中北大学公派出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现将《中北大学公派出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4年4月4日
中北大学公派出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规范出国审批和办事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一)派出工作要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为前提,必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任务,有计划地进行。
(二)派出人员应从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等方面严格要求,保证派出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坚持国家“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针,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派。
第二章 公派出国类别
第三条 公派出国类别
公派出国包括由国家、山西省或学校公派出国执行留学、培训、工作、合作交流、访问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所有因公事务的长期、短期及临时出国。
第三章 派出计划和经费
第四条 派出计划和经费
因公出国团组按照工作的需要,实施总量控制,按计划派出。出访费用由校财务处按年度向山西省财政厅申报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批准的预算内拟定下一年度派出计划,包括派出人员、派出渠道、国别/地区及任务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派出计划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派出。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即“中北大学优秀主讲教师和双语教学教师出国进修” 和“中北大学优秀学术带头人出国进修”)的费用分别从教务处和人力资源管理处专项经费中支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资格自录取之日起两年有效。
单位公派出国合作交流的费用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专项经费和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中支出。资助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从科技产业处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派出程序
第五条 因公出国团组
(一)申报办法:学校各单位于每年十月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本单位下一年度公派出国团组计划。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学校中心工作任务以及拓展国际发展空间和推动校际友好交流的需要,拟定下一年度学校公派出国团组计划,并于每年十一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制定团组出访计划必须坚持因事出访、因事定人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派出程序:学校公派出国团组计划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报送山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出国人员办理政审、审批、护照和签证等相关手续,同时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安排出访行程。
第六条 出国合作交流
(一)申报办法:因校际交流或科技合作需要出国的人员持所属单位与国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国外邀请函和交流计划,于出国日期前两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申请,呈报校领导审批。
(二)派出程序:校领导批准后,申请人填写《中北大学教师、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涉密人员还须填写《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和《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呈校领导签批。申请批准后,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出国人员办理政审、审批、护照和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
(一)选拔办法:符合公派出国留学选拔条件的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评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推荐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留学受理部门。申报“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推荐结果分别报教务处和人力资源管理处,两个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后,报校长办公会确定录取名单。申报“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派出程序: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录取的人员,出国前须与留学审批部门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优秀主讲教师和双语教学教师出国进修人员,出国前须与教师教育发展中心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优秀学术带头人出国进修人员,出国前须与人力资源管理处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申请人在办理出国手续时,须提交上述协议书的复印件,填写《中北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审批表》,涉密人员还须填写《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及《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呈报校领导签批。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国外邀请函、所属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人力资源管理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和护照)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签证所需材料。
被“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录取的人员还须填写《申报因公出国个人情况登记表》和《因公出国、赴港澳审批表》,经校领导签批后,持国外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出国留学资格证》到山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山西省教育厅出国留学任务批件》。之后,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持单位介绍信和《山西省教育厅出国留学任务批件》到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资助和换汇手续。
(三)派出要求:出国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因特殊原因需更改留学期限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学校和留学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按违约处理。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留学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在一个星期内向辖区所属使领馆报到,两星期内向出国受理部门和原单位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后每三个月与出国受理部门和原单位联系一次,汇报工作或学习情况。教师教育发展中心和原单位负责对以教师身份出国留学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攻读学位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出国任务批件规定之外的工作。
第八条 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
(一)申报办法:符合国家汉办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拔条件的人员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向国家汉办推荐。
(二)派出程序:被国家汉办录取的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填写《中北大学教师、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涉密人员还须填写《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及《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呈报校领导签批。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国家汉办录取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对外联系材料(中、外文各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国外聘任单位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所属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人力资源管理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签证所需材料。
(三)派出要求: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出国期限。如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须持国家汉办征求意见函向学校提出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申请后,呈报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滞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到达目的地后,在两星期内向出国受理部门和原单位汇报情况一次,并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后每三个月与出国受理部门和原单位联系一次,汇报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公派汉语教师/志愿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攻读学位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出国任务批件规定之外的工作。
第九条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
(一)申报办法: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5国以上)的人员持论文录用通知(第一作者须为本校职工)、会议邀请函和《出国参加学术交流申请表》向校科技产业处提出申请。
(二)派出程序:经校科技产业处审核批准的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填写《中北大学教师、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涉密人员还须填写《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及《中北大学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呈报校领导审批。申请批准后,持国外邀请函、所属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人力资源管理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签证所需材料。
第五章 回国报到
第十条 回国报到
出国任务完成后,派出人员要在回国两周内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派出受理部门和原单位报到,递交在国外所执行任务的总结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总结以及与所执行任务有关的照片)以及护照首页、签证页和盖有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并在一个月内按规定报销出国费用。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还须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持因公护照出国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退回因公护照,并在3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备案与请假制度
在任处级干部不论以何种形式出国,除填写相应申请表格外,还必须填写《中北大学中层干部出国请假登记表》,经校领导批准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级领导须向省领导请假。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学校以前的有关文件有矛盾,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