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大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校学【200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北大学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全日制大学生 。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中北大学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申诉人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申诉人所在班级班主任及班长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C}第六条 {C}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3、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决定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若无法找到本人,可张榜公布)。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1、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2、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以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全面的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查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做出的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
第十二条 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可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建议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申诉、复查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