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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成果转化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签发人:陈靓 发布时间:2015-09-02 16:19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政产学研合作,有效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服务地方产业升级调整,结合学校关于加强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有关精神,设立中北大学成果转化资助项目。

第二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正确把握成果转化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原则

围绕山西省八大支柱产业,煤炭、炼焦、冶金、电力及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和旅游,重点结合山西经济转型过程中重点提升的传统产业和发展的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产业、装备制造业、资源深加工产业、新材料产业及电子信息产业,集聚优势创新资源,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

第三条 资助扶持范围及类别

(一)资助项目范围:符合我校确立的针对我省产业发展的重点研究方向学校发布的合作单位的技术难题;成果转化单位需是与我校签订了产学研合作框架协议,并且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我省企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在学校各类科研平台与科研团队中具有相关研究基础及成果的在职教工。

(三)申报项目要求:申报项目要求技术成熟、且与合作单位有转化合作意向。

(四)项目结题:需完成与项目相关2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转化预期目标形成可用于推广的工程样机;项目期限1年,资助经费5万。

第三章 申请及评审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由科技产业处统一归口管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六条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中北大学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申报书》,并附资质证明、应用证明或相关技术说明等必要材料一式5份,经所在学院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和相应的电子文档一起由学院统一报送科技产业处。

第七条 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评审、立项及日常管理。项目依据 “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由科技产业处根据评审结论报学校审定,下达资助项目立项通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与科技产业处签订合同书。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技产业处。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获得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难题等。

第十条 对审定批准并实施的项目,科技产业处要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对于有发展、进一步产业化的项目,可以考虑加强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须按期完成验收结题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中止或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中止研究,须退还全部经费;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可申请延长半年,最多延一年;属不可抗拒特殊原因的,退回余款。

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规定任务的负责人,今后不再允许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科技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