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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签发人:陈靓 发布时间:2015-09-10 17:15 点击量:

中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中北大学学籍的博、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达不到处分条件但确有必要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设留校察看处分,有类似错误从严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2.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造成后果者;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4.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字报或在网络中有类似情节者;

5.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6.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7.利用各种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者;

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9.发现吸毒,经教育不改者。

第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和国家政策,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

2.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抢劫、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500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使他人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打架者提供器械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策划、组织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明知打架而随同前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有打击报复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无故旷课、缺勤,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分办法如下:

1.无故旷课、缺勤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旷课、缺勤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缺勤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无故旷课、缺勤达4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缺勤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十五条 举止不文明,给予以下处分:

1.观看、制作、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及其它淫秽物品或涂写淫秽文字、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卖淫、嫖娼或介绍、提供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它行为不检点、举止猥亵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于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宿舍建立的计算机局域网,学校将强行拆除,并给予相关违纪学生记过以上处分;

2.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侮辱或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帐号,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由于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习期间以及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请假离校并发生事故者,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三人以上)外出活动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违纪学生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给予相关违纪学生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缺乏个人信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申请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撤消处分等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仿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获得贷款后,不能按时足额还清本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其他同学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其他违纪同学提供虚假证明,隐瞒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私拉电线、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电炉、酒精炉及其它炉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造成自伤、他伤或财物损失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因酗酒引发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侮辱、谩骂、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妨碍他人通讯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拒绝、妨碍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将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危险品带回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经过有关部门确认应予退学或休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后能主动报告班主任、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2.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1.触犯本条例一条中两款以上或两条以上规定者,以高限加重一级处分;

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者;

4.已受过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学校各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学校各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3.凡受处分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且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与勤工助学。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优秀,思想积极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无其它违纪行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学生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1.学生违纪行为在本院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院负责调查取证;

2.学生违纪行为超过本院范围,涉及到保卫、教务、后勤等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院协助调查取证;

3.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研究生院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4.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学生违纪事实,由调查取证负责部门向研究生院和有关学院,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1.所有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研究生院和校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2.特殊情况下,学校可直接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

3.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恰当。否则,研究生院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五日内,首先教育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要求其在班会上做出检讨,在此基础上,研究生辅导员和班委成员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然后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和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研究生院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2.经研究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分别发送到有关院、部、处和校领导,其中学生所在学院一式五份(院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研究生辅导员各一份),学生处分文件由研究生院张贴布告;

3.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在处分决定下发后,未在指定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5.经终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通知十日内限期离校,拒不执行者,校保卫部门有权强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文件一律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