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校人[2006]21号文件和校人字[2010]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启动费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校内在职人员及校外兼职人员,其资格及认定根据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在职人员,校外兼职人员应根据聘用协议单独确定。
第二章 科研启动费的申请
第四条 科研启动费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五条 申请科研启动费者应根据所在学科的研究范围及自身研究专长认真填报《中北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的研究方向及内容应对学科发展具有较好的效益和较高的价值。应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具体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拟购设备、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申请者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后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再由学院报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科研启动费的管理
第八条 科研启动费实行申请者负责制,专款专用。经费支出依据学校有关财务管理文件进行管理。
第九条 科研启动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科研启动费不计入岗位考核的科研到款。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费可用于科研业务费、学术活动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劳务费不得在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成果验收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费一次核定,分两次下拨,第一次下拨50%,通过中期验收合格后再下拨50%。未通过验收的,余下50%不予拨付。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每年对科研启动费项目依据第六条时间进度要求各个项目及指标做中期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敦促申请者按时保质量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中期检查合格满足以下条件中3项者,可获得科研启动费剩余部分的资助(论文成果不重复使用)。
(一)必备条件
1.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2.在我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以中北大学名义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SSCI期刊源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任选条件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2.获国家奖前5名;或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三等奖第一名;
3.以中北大学名义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一级论文2篇,或SCI论文1篇;
4. 申请发明专利1项,本人署名前2名;
第十五条 对第二次经费资助的,要依据合同申请进行结题验收,被资助者写出结题报告,作为今后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开始施行,原《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校研[2006]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