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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签发人:陈靓 发布时间:2015-09-05 10:17 点击量:

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校教[2005]23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版),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来函并附有关证明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学生办进行档案复查;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中北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并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身体复查中,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学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校医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报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在财务处交纳学费等规定的费用后,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或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标志。登记成绩时,除记入考核实得成绩外,同时记载获得的学分,作为学籍管理和评定奖学金、优秀生、三好生等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基层教学组织确定考试方式,报院教学院长批准。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验、出勤等)所占比重由基层教学组织决定,可占10%30%。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和成绩评定办法。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记分(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

第七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C}{C}{C}{C}{C}{C}

考试课成绩为90-100分记为4.0-5.0绩点,91分为4.1绩点,以此类推;课程成绩为80-89分记为3.0-3.9绩点;课程成绩为70-79分记为2.0-2.9绩点;课程成绩为60-69分记为1.0-1.9绩点;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绩点为0

考查课成绩折算办法:优秀折合4.5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病的学生,取得医院证明,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定,可以学习“保健体育课”,学期末进行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并采用通过、不通过记分。

第九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条 学生所修考试课程考核成绩,如不及格,给一次复考机会;复考不及格,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考。

第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中某门课程作业、实验缺做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实验的考核,应重新学习。

学生不交作业,该次作业成绩按零分计。

教师发现学生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有抄袭或不符合要求者,应责令其重做、限期补做,否则扣除平时成绩分数。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核,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应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校医院证明或提供事假证明向本院申请,经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缓考课程考核后,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课程经考核不及格的,应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四条 考试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给学分,应重新学习该课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应重新学习该课程。考试作弊的学生,按照《中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五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院、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学院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和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以提出转院、转专业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院、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的学生;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山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六年(含休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要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所在学院教学科,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如: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修读或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其它事件负责。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学生,(学籍处理每学年年初处理一次,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的学生,进行学业警告,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业警告由各院处理并通知学生家长。)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以及其它严重传染病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者(旷课一天一般按6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实习,设计等按8学时计)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而言不是一种处分。凡属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有关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户口、档案寄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山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运动、学生工作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中北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中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中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位

第三十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允许提前毕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之内,可申请返校重新学习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重考学生的食宿、医疗费自理。从发结业证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二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并取得相应学分,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符合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在原《华北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的基础上,依据20053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2005824校长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91日起执行。原《华北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