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校研[2005]1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中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成绩优良,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文化、艺术等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本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资格审查由各院(系)负责,即由各院(系)逐个审核申请人课程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的本科毕业生,可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申请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查无异议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所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者;
2.未通过学校学位英语课程考试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者免试)。
第六条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程序:
l.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不同院(系)学生排序编号;
2.填写好的证书加盖学校的校章、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印章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如有涂改,证书无效;
4. 学士学位证书由院(系)教务部门发至获得学位的学生本人。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5年10月17日起执行。
注:1、选修其它语种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学位英语考试第五、第八学期各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