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及构筑物分类
第三条 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房屋包括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产业、商业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 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外购、新建、改扩建、捐赠、投资转入等)或使用何种经费(拨款、贷款、自筹),均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入账。入账后项目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馆。
第五条 学校外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相关税费的实际金额验收入账。
第六条 学校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在消防、质检、节能等政府相关部门及承建单位、学校共同验收后,按审计处提供的项目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进行入账。对于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尚未经过审计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审计处审计完毕后,再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据实调整。
第七条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入帐。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房屋及构筑物,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验收入账;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验收入账。
第九条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房屋及构筑物,应按投资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或根据评估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验收入账。
第十条 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四章 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的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通过节能、消防、质监等政府部门及承建单位、学校共同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填写《中北大学房屋及构筑物交接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相关使用单位进行工程交接,由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在《中北大学房屋及构筑物交接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的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填写《中北大学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中北大学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登记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具体验收入账手续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第十五条 学校外购、接受捐赠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房屋及构筑物,应索取相关的合同、发票、工程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入账,验收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第五章 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第十六条 房屋及构筑物因拆除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报废时,由负责单位填写《中北大学房屋及构筑物报废申请表》,报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中北大学房屋及构筑物报废申请表》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