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公有住宅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平、合理、有效使用公有住宅房屋资源的运行机制,缓解我校住宅房屋供求矛盾日益尖锐的状况,规范学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物业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 学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申请条件按照《中北大学住房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有住宅租赁由学校后勤管理处与房屋租用人签订协议,双方就租房期限、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电视收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纳、违章处罚等进行约定。
第五条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实行成本租金。现行成本租金标准依据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文件中《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在住房面积标准范围内为1.4元?平方米•月,超标面积为4.00元?平方米•月(本文所指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各类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照《中北大学住房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据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文件中《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租赁保证金按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承租人与学校终止租赁协议关系时,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正常履行租赁协议的规定,学校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退还承租人。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后,承租人仍需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房租。
第七条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入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作为出租房屋维修基金。
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承租人应按租房时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转租,转借和改为经营用房。
第十条 承租人在使用和装修所租房屋时,不得有违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水、电、暖、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垃圾处理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北大学未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