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条例
(中北大学一届一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会议2005年 4 月 29 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群策群力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提案质量与提案办理质量,要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7人组成,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由教代会表决通过,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常设主席团审议后进行调整。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校长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逐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三)将已立案的提案转有关部门承办。未立案的作为对学校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转交有关单位;
(四)立案的提案转有关部门承办。未立案的给予说明后退提案人;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
(六)通报提案处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七)约承办单位负责人就进展缓慢的提案进行协商;
(八)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教代会全体会议作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提案
第七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由正式代表1人提出,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附议,且共同亲自签名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代表提案数量不限,一事一案,允许附页,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八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要使用统一的提案格式,提案应由案名、案由、具体内容(包括依据、改进建议和措施)三部分构成,建议和措施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
(一)下列问题可列为提案:
1、属于本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对本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3、对本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4、对本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产业、后勤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5、对本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职工素质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6、对本校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问题不列为提案:
1、不属于本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问题;
3、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4、不符合技术规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5、涉及职工自身或他人个别的具体问题;
6、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7、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问题;
8、提案人所在单位应自行解决的问题;
9、属于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第十条 提案征集的时间
每次教代会前征集提案一次,征集时间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限定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人将撰写的提案在规定的时间递交提案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立案与否。
第十三条 决定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初步确定承办单位,经学校分管领导审阅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可列为本次大会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保证质量,注重实效,承办单位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承办任务一个月之内对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情况复杂或涉及多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承办单位必须在提案表上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原因。立案五个月内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三)复文要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留存备案。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五)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六)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反馈意见,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六章 提案评优与表彰
第十五条 为了调动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提案质量,做好提案落实工作,建立提案评优与表彰机制。每次教代会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一次。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工作,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审定后,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主席团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