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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签发人:陈靓 发布时间:2014-05-13 17:55 点击量:

中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北大学学生社团的性质:学生社团是中北大学学生基于不同的志趣和爱好,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中北大学学生社团的宗旨: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丰富我校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搭建学生张扬个性、拓展素质的舞台,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为学校的育人工作服务。

第四条 我校学生社团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接受共青团中北大学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由各挂靠单位、学院团委具体指导、管理。

第五条 中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管理、评估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于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职能和工作,各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中北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正规化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社团指导教师的产生,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从中北大学正式教师和行政工作人员中选聘,且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校团委的审批、党委宣传部的审核、保卫处备案,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成立后的学生社团,每学年开始,须到校团委重新审核、登记、注册。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10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二)组成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筹备组应起草完成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学生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及主要任务,所有社团名称前必须冠以“中北大学”;

2、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

3、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5、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

6、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7、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及其他物质条件等。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成立申请书中应做出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每学年开学初,由筹备组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材料:

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三份,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及指导教师的意见;

2、学生社团章程一份;

3、暂定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一份;

4、学生社团财务制度一份;

5、学生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二)递交以上材料一周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审核。

(三)社团联合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团委审批,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保卫处备案。

(四)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社团联合会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在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由各社团自由决定,但不得设置与社团身份不符的部门。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的具体领导下,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照社团的宗旨,积极组织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社团活动和社团负责人接受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的监督和管理,同时须服从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协调和监督,定期向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每学年开始须到校团委重新审核、登记、注册,并上交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等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总体招纳一次新成员。学生社团在完成学年注册前不得招纳新成员。在完成招纳新成员的工作后,需及时到社团联合会上报招纳人数。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根据需要,可以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3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增收会员费,应报请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规范。学生社团应向其成员提供统一的收据,每学期定期将会员费的使用情况报社团联合会审核,并向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纪录。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若确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如学生社团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进行营利活动,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列为学生干部进行管理;按照学生干部选拔的基本条件,从本社团成员中选举并报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同意,经校团委认可后产生。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组织与个人给予表彰;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干部有权罢免或撤消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宣传部、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末,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八)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或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挂靠单位(学院团委)、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报学生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应在学生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学秩序发生冲突;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生的作息时间。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及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大型活动及校外活动指导教师必须现场指导,并承担安全责任。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它组织之间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应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协调。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提前到社团联合会申报、备案;并按照以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一)学生社团举办面向内部成员的活动,由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审批;

(二)挂靠学校相关单位的学生社团,举办全校性活动由挂靠单位审批,学院团委管理的学生社团,举办全校性活动,经学院团委同意后由校团委审批;

(三)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举办跨校际、校外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挂靠学校相关单位的社团,由挂靠单位按照相应规定报批;由学院团委管理的社团,由校团委审批后按照相应规定报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一切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活动完成后一周内应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活动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网络宣传、户外宣传、场地使用和内部刊物印制、发行,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和随意处理。学生社团对其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提供必要帮助。校团委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其他经济活动应符合其他有关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监督处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中止

第三十八条 在学生社团占2/3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时,经挂靠单位或学院团委同意,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报经校团委同意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

第三十九条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校团委责令取缔解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北大学校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在校团委。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