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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签发人:吴奕 发布时间:2014-05-13 18:2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行政、自筹等),不论购置渠道(购买、调拨、自制、受赠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帐外。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学校的投资效率。

第四条学校设备坚持优化配置原则、效率效益原则、资源共享原则,坚决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现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五条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仪器设备,是学校仪器设备的统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及时修订学校与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协调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立并管理设备的明细账;编报学校仪器设备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和研究各类数据,为学校的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等。

第七条各学院和各部处等学校认可的二级单位是本部门设备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明细账和实物,确保账、标签和实物相符,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和计价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范围:学校外购、自制或捐赠、调拨的单价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税金计价;

(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计价;

(四)用外币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计价;

(五)盘盈的仪器设备,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十条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仪器设备退货的,应当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仪器设备更换的,应当首先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然后建立新的固定资产帐。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仪器设备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原来记录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改造的仪器设备,按照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应当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和使用方向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仪器设备分为:
(一)03类--仪器仪表;
(二)04类--机电设备;
(三)05类--电子设备;
(四)06类--印刷设备;
(五)07类--卫生医疗器械;
(六)08类--文体设备;
(七)09类--标本模型;
(八)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九)14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使用方向分为:

(一)1--教学;
(二)2--科研;
(三)2--行政;
(四)4--生活与后勤;
(五)5--生产;
(六)6--技术开发;
(七)7--社会服务;
(八)8--其它。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价格比最优化的原则。

第十六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必须先编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采用年度报表和月报表相结合。各二级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以及行政办公的需求,结合本单位的经费落实情况在每年一月份前将本年度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于在年初没有预计的属于年中增补的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在每月下旬补报下个月的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的计划,在计划时间内原则上不允许再更改。

第十七条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按照组织采购的单位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大类;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且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统一委托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且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部门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或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学院和各部处等学校认可的二级单位组织和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按照采购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五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进行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分散采购一般采用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作为我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的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政府协议供货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协议货物的公开招标,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在协议价格内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的集中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设备,金额和数量没有达到公开招标要求时,可以采用政府协议供货。

批复为政府协议供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选择合法的政府协议供货商并以协议允许的价格与之签订政府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采购。

(四)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询价采购由各学院和各部处等学校认可的二级单位负责采购,按照采购金额分为两种:

1、批复为询价采购的采购金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由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后在部门采购小组督导下实施采购。

2、批复为询价采购的采购金额大于3万元的仪器设备的采购,由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并填写好《中北大学分散采购申请表》,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纪检、财务部门审批后,由部门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五)单一来源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的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批复为单一来源的仪器设备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调研、询价、议价并进行采购;金额大于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谈判后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因此,我校的仪器设备采购一般以采购国产设备为主,如果该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国产同类设备在参数指标方面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而必须采购国外进口设备的,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三名以上非本校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然后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学校仪器设备的验收分为三类: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省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

(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并填写《中北大学学校集中采购验收表》;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填写《中北大学分散采购验收表》。

第二十一条外购的仪器在设备验收合格15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派正式职工认真填好仪器设备验收单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验收入帐;

第二十二条自行研制的设备,应当在设备制作完成并通过教务处(教学经费)或科技处(科研经费)组织验收后,由正式职工持发票及相关手续到国有资产处和财务处办理验收入帐。

第二十三条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果有原始发票的,由接受捐赠的单位持原始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登记入账;没有原始发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捐赠设备进行价值评估后,由接受捐赠的单位持相关评估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登记入账。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任何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离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清查盘点,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对清查情况做出分析和说明,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还应当对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应当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全面清查盘点或者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者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调剂

第二十七条我校的仪器设备的调剂一般在校内进行,并实行无偿调剂。

第二十八条调剂的程序

(一)调出仪器设备的一方将需要调出的仪器设备信息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公示设备调剂信息或直接联系的方式确定仪器设备调入方;
(二)调出、调入双方单位填写好《中北大学仪器设备调拨申请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双方进行仪器设备的交接。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对已经办理调剂的仪器设备做相应的账目调整。

第二十九条向外捐赠的仪器设备在经校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捐赠完成后凭有关材料、证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下账手续。
第三十条校内各单位闲置(无正当原因1年以上没有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可以将其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章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一条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二条由于不按技术规程操作、未经允许,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拆卸、修理、改装、保存不利等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经鉴定和查明后,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在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妥善处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做相应的账目调整。

第三十三条由于单位管理责任不清、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而被盗等情况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经鉴定和查明后,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在对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妥善处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做相应的账目调整。

第十章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四条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合理进行更新换代,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应当及时、认真地做好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
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
(一)仪器设备耐用期已满的;(电子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超过5年,机械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超过12年。)
(二)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三)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因长期频繁使用,精度下降,实验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六)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六条我校的仪器设备报废于每年10月份进行,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报 废申请表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七条报废的程序

(一)待报废的设备先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填报“中北大学设备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后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签字;

(三)办理报废处置和核销资产帐。

第三十八条报废后的仪器设备由省财政实物库统一回收,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处置仪器设备。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此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