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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解读 第九期

签发人: 发布时间:2022-07-01 08:00 点击量:

46.《条例》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47.信访处理意见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48.信访诉求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何种情况下不予支持?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49.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后还应当做哪些工作?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50.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和解?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51.《条例》对普通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普通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52.《条例》对信访事项复查有什么明确规定?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3.《条例》对信访事项复核有什么明确规定?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54.《条例》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何规定?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55.应当如何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给予救助?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