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建立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和监督协调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形式的规范化和结果的实效性,实现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山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目的,努力为我校建设具有鲜明特色和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代会积极推动、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通过校务公开工作保证学校各项政策措施的正确性,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凝聚力,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3.依法公开的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范围内依法开展,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它事项均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以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4.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校务公开的各个环节中,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准确可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搞形式主义;公开的程序和形式必须有利于师生员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5. 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凡校务公开目录清单内容涉及各单位(部门)的公开工作由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予以公开,做到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公开失实的单位(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强化时效的原则。校务公开的信息发布、意见反馈和落实答复要确保及时性;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7.突出重点的原则。校务公开在扩大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的过程中,必须突出学校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等重点。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校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各单位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执行组和校务公开监督协调组。
(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其他党政副职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全校各单位。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校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决定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将校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单位(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单位(部门)各负其责,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部门)行政管理程序,保证校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二)校务公开执行组
校务公开执行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办/校办主任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人力资源管理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党办/校办。校务公开执行组对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事务,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校务公开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校务公开具体工作制度、措施和计划;将校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编制校务公开指南和目录,以适当的形式安排校务公开内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保证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三)校务公开监督协调组
校务公开监督协调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监察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校纪委委员、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监察处。校务公开监督协调组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围绕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方面,重点检查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学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及涉及科技、商业秘密的事项以外,凡是与学校改革发展、学校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及待定事项不宜公开的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后,可以不公开。
(一)根据不同内容在不同范围内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基本校情(院情),包括学校(学院、校区)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2.学校(学院、校区)的办学思想和重要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3.学校(学院、校区、部门)教育、基建、科研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
4.教职工的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因公出国等办法、执行情况和结果,工资调整方案及实施、各类岗位津贴分配方案及结果;
5.学校(学院、校区、部门)机构设置、教学研究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干部聘任、学科带头人、学科管理部负责人选聘等情况;
6.工程建设项目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各类设备、仪器、物资的招投标及使用情况;
7.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产业、后勤等方面工作的基本情况、有关管理规定和执行情况、结果;
8. 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领导干部的年度总结、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9.新建教职工住房、医保、社保、公积金、福利费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0.干部审计报告;
11.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12.教职工争议的解决办法。
(二)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1.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规章,学籍学位、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管理办法,应届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学管理规定和办法;
2.与学生有关的部门办事流程、时限等程序、规定及部门的办公地点、负责人;
3.学生毕业和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学生获取学历学位情况;
4.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特长生和推免生的录取等情况;
5.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的政策、评定程序及结果,发放办法及发放情况;
6.学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及实行情况,以及就业指导和推荐操作规程;
7.向学生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的项目
8.学生宿舍、食堂、澡堂、医院、治安交通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办法和服务开展情况。
(三)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基本概况、建设发展中取得的成就及办学思想和发展规划;
2. 招生咨询、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录取结果及考生申诉渠道;
3.对外人才招聘信息;
4.特长生、推免生的推举程序、考核办法、标准、纪律及录取结果;
5.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生就业等管理制度和办法;
6.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7.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程序;
8.其他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校务公开内容的具体事项目录清单及责任单位附后。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
为便于广大师生知情、参与和监督,实施校务公开要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会议公开
1.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重要形式。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召开教代会的常设主席团会议或民主监督委员会会议进行公开。通过教代会形式实行校务公开的内容,依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2.不定期召开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临时需要公开的事项,可召开不同范围人员参加的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专题发布会及时进行公开,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之间的信息畅通。
3.工作会议。通过干部例会、教职工大会、校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公开。
4.团学组织会议。面向学生公开的相关事项,可通过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会议等形式公开。
(二)宣传媒体公开
积极借助校内报刊、电视、广播、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学校办公网络、新媒体平台、宣传栏,以及新闻发布会、校长信箱、服务手册、公告栏等形式,及时将应该予以公开、需要接受监督的事项公开。
(三)公文公开
以各种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公告、公示等公文形式公开。
(四)校务公开栏公开
在不同地点设立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日常需要公开的校务及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信息
全校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实行规范、便捷、有效的公开形式,及时将相关事项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时限和程序
(一)公开时限
校务公开不同的公开内容遵循不同的公开时间。学校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计划、制度、方案、实施办法等在实施前长期公开;常规性的工作要在学期初、学期末定期公开;结果等总结性内容、过程等临时性内容以及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第一时间及时公开,最迟不得超过校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
(二)程序
1.审核。全校各单位根据批准的公开目录清单,将拟公开校务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核;
2.备案。各单位(部门)将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后的拟公开校务资料,提交校务公开执行组备案;
3.公开。各单位(部门)按照公开目录清单指定的公开内容、方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
4.反馈。由各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反映人。
第七条 校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机制
(一)各单位每年9月中旬,将本单位上一学年的校务公开工作总结,报送校务公开执行组办公室。
(二)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0月中旬召集一次会议,对全校各单位上一学年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校各单位正职为本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要将校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和本人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范围,抓好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的落实。
(四)校务公开监督协调组每学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五)学校把各单位校务公开落实情况作为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年度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对在实施校务公开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校务公开办事制度、隐瞒和捏造事实,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所在单位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全校各单位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本单位校务公开的办法(包括办事制度、应公开的具体内容、方式、形式、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二)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北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校发〔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中北大学校务公开目录清单及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