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北大学是一所具有鲜明军工特色,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教、艺等学科共同发展的多科性普通高等院校,其前身是1941年创办的我党我军第一所兵工学校——太行工业学校。1958年升格为太原机械学院。1993年更名为华北工学院。200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中北大学。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坚持依法自主办学,促进科学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中北大学。
英文名称为: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NUC。
学校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nuc.edu.cn。
学校中文域名为:中北大学. cn。
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社会发展;本科、硕士、博士学历教育;成人教育;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相关社会服务。
第二条 学校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在国防特色相关学科专业、科学研究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支持。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致知于行、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特色和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定位;坚持服务国防、服务地方的办学面向;坚持加强内涵建设、强化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的办学思路。
第五条 学校坚持秉承“致知于行”的校训,弘扬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坚韧不拔的进取意识”为内涵的“太行精神”。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任务,建立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健全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一节 举办者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申请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和教育管理学生;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八)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与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其他由学校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认真履行学校各项职能;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山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分为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和办学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留学生实施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政府、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学历或非学历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对有关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科技进步、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专业特色优势,积极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学普及、文化传播、决策咨询、志愿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
学校积极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开展协作和交流,实行优势互补。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国外先进思想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育人氛围。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师、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的会议。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 校内各学科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和< 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学者组成,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 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成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的咨询、评估和审议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授级教学、研究人员代表组成,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位的审核、评定、授予和管理等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专家代表组成,依照其章程,主要对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履行教学督导、教学研究、日常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提出教学工作咨询意见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中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校党委领导的由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及时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系)、研究院(所、室)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党政工作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非常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指导、监督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党政工作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通过宏观调控、过程监督、目标考核等,对教学科研机构实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
学校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
第二节 学校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发挥办学的主体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三)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实施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其权利和义务与学院相同。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就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评估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和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基层学术组织,成立相应的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室。各级基层学术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结构布局、学科平台、学位授权情况,相应设置首席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岗位。首席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校行政和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学科建设等相关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管理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管理学生事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申报专利和发表学术论文等,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等活动。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程序,鼓励学生通过座谈会、信箱等方式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学校设立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项,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
第七章 校 友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现任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一条 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其理事会为各级校友会的领导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部门,负责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院(系)根据需要,相应设立校友分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成就。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做出贡献,并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接受社会和个人捐赠等,用于办学活动。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重点保障教育教学的经费支出原则,勤俭节约,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有效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批制度、核算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用管结合,确保资源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校训:“致知于行”。
第八十四条 校徽:
整体外观为“圆”型,主要部分为“贵”字造型,以“中北”二字为主要图案。
第八十五条 校旗:印有校徽和“中北大学”字样的长方形旗帜,有蓝底白字和白底蓝字两种。
第八十六条 校歌:《再铸辉煌》。
第八十七条 校庆日:9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学校章程核准后,予以公布,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第八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并重新发布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