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装备资质证书(证明)是我校相关专业从事装备科研、生产的必要文件,为了进一步规范装备资质证书(证明)的使用,使其更加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特出台本规定。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引用文件
《中北大学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使用范围 各类装备资质证书(证明)允许资质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相关项目以及《中北大学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办法》覆盖的项目使用。
第四条 申请流程
对于使用装备资质证书(证明)的项目组或部门,填写《装备资质证书(证明)使用申请表》(附件一)。经所涉及专业项目组的质量员、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科技产业处批准,经批准后由科技产业处质量管理科按有关规定复印证书(证明)复印件。
第五条 复印件管理
装备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加盖“中北大学质量管理专用章”并注明证书(证明)用途,红章有效。证书(证明)复印件严禁使用普通传真机和邮件传送,要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 使用登记对于使用资质证书(证明)的项目进行登记,使用资质证书(证明)的项目须按《中北大学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中北大学科技产业处
2013年10月16日
附件一:装备资质证书(证明)使用申请表.zip